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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王孟孟、张迎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王孟孟,张迎迎,陈莹,玄志标,高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8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王孟孟,男。被执行人:张迎迎,女,系被执行人王孟孟之妻。被执行人:陈莹,男。被执行人:玄志标,男。被执行人:高春莲,女。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王孟孟、张迎迎、陈莹、玄志标、高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阳谷证经字第91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