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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擎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擎,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安陆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安陆市陈店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2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10日被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川16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擎撤回上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安宁审判员  蒋 瑜审判员  阳晓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娟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