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0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林志东与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东,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698号之一原告林志东,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17号。法定代表人徐继武。委托代理人谢印华,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志东诉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