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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林志东与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东,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698号之一原告林志东,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17号。法定代表人徐继武。委托代理人谢印华,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志东诉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