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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073号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义。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聪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杨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