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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冶万福与马建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万福,马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冶万福,男,回族,生于1989年5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建忠,男,回族,生于1968年1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马建忠在本院(2016)宁0402执1831号申请执行冶万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款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行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