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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志敏与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敏,朱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110号原告蒋志敏。委托代理人肖玺,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敏诉被告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蒋志敏负担。审 判 长  李新春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