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志敏与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敏,朱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110号原告蒋志敏。委托代理人肖玺,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志敏诉被告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志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蒋志敏负担。审 判 长 李新春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