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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洪林与陈洪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洪林,陈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陆洪林。被执行人陈洪新。本案在执行陆洪林与陈洪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洪新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洪新表示无力支付全部欠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陆洪林,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洪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陆洪林20300元,申请执行人陆洪林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宇执行员  李大岭执行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