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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0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毛香玲与刘义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香玲,刘义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0民初6853号原告:毛香玲,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被告:刘义龙,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开发区外环南路北侧。负责人:李峻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该公司员工。原告毛香玲与被告刘义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8月11日,原告毛香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香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769元,由原告毛香玲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