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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8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文革与徐宏伟、韩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革,徐宏伟,韩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887-2号原告郭文革。被告徐宏伟。被告韩秀丽。原告郭文革诉被告徐宏伟、韩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在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现金和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房产共有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郭文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同时对原告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郭文革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嵬审 判 员  魏倩人民陪审员  秦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