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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841号原告:杨某。被告:顾某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杨某承担175.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