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马秀琴,孙浩,孙瑜,席国淋,于京文,高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秀琴,席国淋,于京文,孙瑜,孙浩,高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238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秀琴,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克山县。委托代理人马洪义(马秀琴之弟),住广东省韶关市。委托代理人王淼昕,克山县克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席国淋,住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辉,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京文,住克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瑜,住伊春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浩,住克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井军,1944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马秀琴因与被上诉人席国淋、于京文、孙瑜、孙浩、高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秀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翟铜城审判员 董 铭审判员 林美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