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余建明与徐奇韬、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明,徐奇韬,钟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245号原告:余建明,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徐奇韬,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钟政,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明诉被告徐奇韬、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明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古应雄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