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5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余建明与徐奇韬、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明,徐奇韬,钟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245号原告:余建明,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徐奇韬,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钟政,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明诉被告徐奇韬、钟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明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古应雄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