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3民初1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县知青村大酒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兰考县知青村大酒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3民初1838号之一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法定代表人:姚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云锋,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春妮,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考县知青村大酒店,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考城路南侧。负责人:代丽娜,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兰考县知青村大酒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晓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