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94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其所借原告人民币1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7日,被告因在西安康复路做服装批发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0元,原告当日将175000元现金借给被告。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多次,至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原告王某对被告王某某提起的诉讼,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王某某提起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诉讼费3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少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