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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字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施忠民与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刚、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王传美、陈修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忠民,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刚,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王传美,陈修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字179号原告:施忠民,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现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益,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达路58号金典别墅小区6号楼,注册号460000000165751。法定代表人:王传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刚,男,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达路58号金典别墅小区6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2122918XE。法定代表人:王小玲,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美,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修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忠民与被告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刚、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王传美、陈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忠民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传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施忠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忠民撤回对被告王传美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正春代理审判员  魏国俊人民陪审员  吴礼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