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仰火与江兴灿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仰火,江兴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江仰火,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江兴灿,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仰火与被执行人江兴灿(2015)汀民初字第22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5)汀执字第2569号案],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5992.6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