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孙雪梅与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梅,渠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孙雪梅,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渠海林,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孙雪梅与被执行人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合计8578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渠海林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