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祥、王慕红等与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祥,王慕红,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黄祥。申请执行人:王慕红。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覃展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祥、王慕红与被执行人桂东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桂东公司目前整个汇豪国际城项目处于��工状态2年,10#-13#号楼未办理验收手续,14#-16#楼因欠款太多停止施工,已售出的楼房有2000多套未如期交付。众多买房人多次联名上访,经市政府多次开会讨论,要求各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完成10#-13#号楼验收工作,恢复14#-16#楼施工。另本院查明桂东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在建工程均已抵押,抵押物无法分割,价值远超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且桂东公司需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开发以盘活资金,恢复施工。本院认为桂东公司系列案件执行条件尚未成熟,为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