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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万波与李庭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波,李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万波,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庭武,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万波与被执行人李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38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李庭武欠万波150000元,李庭武保证于2015年5月22日前偿还2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10000元至欠款清偿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李庭武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3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代理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