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伟甫、陈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甫,陈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865号申请冼荣昌,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九曲村二十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9********。被执行人梁伟甫,男,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彩芬,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冼荣昌诉梁伟甫、陈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1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梁伟甫、陈彩芬应向冼荣昌偿还贷款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计至借款清偿之日)、律师费114000元、案件受理费44192元。因被执行人梁伟甫、陈彩芬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33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顺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梁伟甫的财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陈彩芬名下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美的海岸花园海韵居61号,待处置完毕后另行分配。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伟甫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粤X×××××车辆,因车辆流动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3865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XX日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