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9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坦洲镇三兴文具店与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坦洲镇三兴文具店,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182号原告:中山市坦洲镇三兴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二路204号首层。主要负责人:李丕畅。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57号B幢之二。法定代表人: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三兴文具店诉被告中山市昊文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坦洲镇三兴文具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坦洲镇三兴文具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坦洲镇三兴文具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