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147号-1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易春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易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隆刑初字第147号-1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易春,新宁县金石镇联校校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4日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易春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徐易春患有,无法出庭,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查明被告人徐易春因病于2015年12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宁其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