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余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刑事附偿带民事赔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赔偿款15048元。现因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某某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