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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金兰与被执行人余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金兰,余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廖金兰,女,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余建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廖金兰与被执行余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建勇偿还廖金兰借款本金250000元,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负担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余建勇在巴中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廖金兰未申请执行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