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卢田章、李凤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卢田章,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4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龚春艳、朱恒云,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田章,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凤,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88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田章、李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06.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