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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言信与宋佳庆、宋厚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言信,宋佳庆,宋厚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905号原告:宋言信。法定代理人:宋厚柱。被告:宋佳庆。法定代理人:宋厚余。被告:宋厚余。原告宋言信与被告宋佳庆、宋厚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相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