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言信与宋佳庆、宋厚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言信,宋佳庆,宋厚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2905号原告:宋言信。法定代理人:宋厚柱。被告:宋佳庆。法定代理人:宋厚余。被告:宋厚余。原告宋言信与被告宋佳庆、宋厚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相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