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运锐与李锡基、张文敏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84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锐,张文敏,李锡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张运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邵子洪,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贤,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张文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李锡基,住广东省清新县。申请执行人张运锐与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运锐偿付借款本金300000元(付款时扣除农卫红按和解协议实际偿还的金额)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文敏因欠他人债务,涉及被执行的案件有多宗,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敏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文敏、李锡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8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