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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浩亿商行与被上诉人老奶奶公司、原审被告学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浩亿食品批发商行,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学恕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浩亿食品批发商行。经营者:华中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学恕超市。经营者:孙天金。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浩亿食品批发商行(以下简称浩亿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学恕超市(以下简称学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老奶奶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浩亿商行、学恕超市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老奶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浩亿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王 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