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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升达信息服务部与陈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3971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升达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北村81号。经营者:徐建国,业主。委托代理人:徐建达(系该服务部职员)。被告:陈娟。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升达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升达信息服务部)诉被告陈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升达信息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徐建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升达信息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1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原告购买房屋,经原告努力,帮被告成功购买了张家港市凤凰镇镇中街农民公寓1幢306室的房屋。现原告已帮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佣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陈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3日,陈娟与吴亚青、中介方升达信息服务部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娟将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镇中街农民公寓1幢306室(含自行车库)出售给吴亚青,房屋价格为555000元。本合同签订,即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收取总房价2%作为佣金,其中卖方承担1%,买方承担1%。中介佣金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最迟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时间拒不支付,拒付一方应承担总房价的2%。合同签订后,陈娟未能按约支付中介费,为此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居间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作为居间方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被告逾期支付中介费的约定过高,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升达信息服务部支付中介服务费5550元及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升达信息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宋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李祖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桑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