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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林华与刘永华、赵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华,刘永华,赵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821号原告:陈林华。被告:刘永华。被告:赵红莲。原告陈林华与被告刘永华、赵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永华、赵红莲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永华与被告赵红莲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9日,被告刘永华因需向原告陈林华借款3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华、赵红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林华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永华、赵红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