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苏晓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苏晓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7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被告:苏晓兴,男,1987年7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姚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苏晓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晓兴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