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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大贤与薛成英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贤,薛成英,袁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944号原告李大贤,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被告薛成英,女,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袁昊,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同被告薛成英,居民,系被告薛成英之子。原告李大贤诉被告薛成英、袁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贤撤回对被告薛成英、袁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原告李大贤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李大贤。审 判 长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