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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忠平与郭孝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平,郭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平,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郭孝勇,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黄忠平与被执行人郭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忠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孝勇偿还借款3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孝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孝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郭孝勇名下无房产信息。经向福清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一部(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郭孝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郭孝勇与(2015)××执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郭孝勇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郭孝勇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