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改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改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6行审4号申请人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红卫,局长。被执行人张改正,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申请人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张改正经销不合格铝材行政处罚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张改正已主动履行部分罚款,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不再要求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不再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汝工商处字(2015)第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梅审判员 杜海洋审判员 常静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