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君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君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君都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民初2164号原告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草店街寺沙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世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苏君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君都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双沟新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云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图公司)与被告江苏君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都车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金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都车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图公司诉称:2015年4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阴极RT-2000R双组份灰色电泳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就投槽货物的价值、投槽验收时间、交货方式、货物价格、货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货物包装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购买了原告价值167000元的货物(含铺底货款),被告仅支付了97000元货款,下欠70000元货款,多次催要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君都车业公司未到庭答辩、举证。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润图公司(乙方)与君都车业公司(甲方)就阴极RT-2000R双组份灰色电泳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依据甲方的传真订单,保质、保量按时供货,汽运到甲方厂区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卸货;具体发货时间、数量,以甲方给乙方的传真为准,提前7-10天电话或传真通知;产品质量以乙方说明书及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为准;乙方为甲方供货,首发电泳漆一槽,投槽11吨(含助剂,中和剂),货款140000元,在货到甲方即付投槽货款的50%(70000元),投槽后七日内甲方无异议视为投槽合格,另25%(35000元)投槽款在6个月内付清,剩余25%(35000元)投槽款作为铺底。再次购货,款到发货,电泳漆价格为13.5元/公斤(含税)。甲方保证乙方独家供货,2年内不使用其他厂家货物。若双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在30日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含铺底货款);乙方送货到甲方厂区,甲方在收到货物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合格;包装标准50公斤/桶。合同签订后,润图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君都车业公司提供了价值为14万元的货物,其中RT-2000R灰色电泳漆10800公斤、助剂150公斤、中合剂50公斤,2015年4月20日,君都车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润图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2015年4月21日,润图公司对君都车业公司进行洗槽、投槽,同年4月24日,君都车业公司与润图公司员工李小记对君都车业投槽使用货物及数量作出了确认单,双方在该确认单签名盖章,该确认单载明:2015年4月21日,君都车业电泳漆槽洗槽和投槽明细:1、中和剂50㎏(1桶),2、助剂150㎏(3桶),3、RT-2000R色浆2700㎏(54桶),4、RT-2000R乳液8100㎏(164桶),合计11000㎏(220桶)。经君都车业公司验收投槽合格,君都车业公司开始向润图公司购买货物,2015年6月1日,君都车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润图公司支付货款2.7万元,2015年6月4日,润图公司向君都车业公司提供了价值2.7万元的货物(单价13.50元/公斤),其中RT-2000R灰色电泳漆1800公斤、助剂150公斤、中合剂50公斤。此后,君都车业公司未继续向润图公司购货,尚欠7万元货款也未付。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润图公司向君都车业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证载明:江苏君都车业有限公司,我公司在2015年3月31日与你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后,你公司未按约定将投槽货款25%(35000元)在6个月付清。另外,你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仅向我公司购了一次货,除此之外,长时间未再向我公司购货。为此,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你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付清所欠货款70000元(含铺底货款35000元),逾期,我公司将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谢谢!。君都车业公司在2016年5月16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仍未付清货款。江苏君都车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成立,袁云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号321324000162050。2015年9月7日,江苏君都车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君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型阴极双组份电泳漆是由乳液与色浆按比列配比组成,在使用时乳液与色浆按配比同时加入电泳槽,混合后颜色呈灰色,乳液与灰色浆两者缺一不可,行业上统称双组份阴极电泳漆。本院认为,润图公司与君都车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购销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润图公司已按约定提供货物进行了投槽,君都车业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7万元货款。但未按合同约定在6个月内将投槽货款25%(35000元)付清,润图公司在2016年5月10日向君都车业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的同时,要求君都车业公司在30日付清货物欠款,但其逾期仍未付清。综上,君都车业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润图公司公司要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君都车业公司未按约付款,经催告后,仍未付履行,从而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润图公司要求君都车业公司支付全部下欠货款7万元(含铺底货款35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君都车业公司未答辩、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相应诉讼风险。经本院传票传唤,君都车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君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江苏君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含铺底货款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小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