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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包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711号原告:包某。被告:文某。原告包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包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钱徐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