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异议申请人徐固昌、徐国新、徐建苏、徐惠芳、徐小毛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耀光,徐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异9号案外人徐固昌,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案外人徐国新,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案外人徐建苏,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案外人徐惠芳,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案外人徐小毛,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熊耀光,男,1946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建斌,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耀光与被执行人徐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斌名下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和建街建新巷的房屋(房产证号码为000075**)一栋及其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徐固昌、徐国新、徐建苏、徐惠芳、徐小毛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固昌、徐国新、徐建苏、徐惠芳、徐小毛称,他们五人与被执行人徐建斌系亲兄弟姊妹关系,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建斌名下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和建街建新巷的房屋(房产证号码为000075**)一栋,是由五案外人与其父徐松泉于1987年共同出资修建,由几兄弟与父亲徐松泉共同使用,房产证办在父亲徐松泉名下,2005年父亲徐松泉去世后,几兄弟仍维持房屋使用状况,也未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经查发现,房屋已被私自变更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建斌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桃房权证城字第000075**号。他们于2016年5月9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湘092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徐建斌办理的桃房权证城字第000075**号房屋所有权证判决予以撤销,现该房屋为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徐建斌六方共有。故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执275号执行裁定书,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案外人徐固昌、徐国新、徐建苏、徐惠芳、徐小毛与被执行人徐建斌系亲兄弟姊妹关系。其父徐松泉于1987年4月21日将坐落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原城关镇)和建街建新巷12自建房屋一幢,向桃江县房产局申请办理了桃房私字第870150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徐松泉。2005年徐松泉去世后,被执行人徐建斌在未征得五案外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00年11月27日将该房屋转移变更登记到自己个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桃房权证城字第000075**号。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徐建斌及其妻王丽媛、案外人徐小毛以该房屋所有权证在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邱山信用社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五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徐建斌伪造签名,私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湘092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徐建斌办理的桃房权证城字第000075**号房屋所有权证判决予以撤销,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建斌名下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和建街建新巷的房屋(房产证号码为000075**)一栋,该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建斌个人名下,但因该房屋所有权证系被执行人徐建斌伪造签名,私自申请变更取得,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故该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徐建斌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案外人徐固昌、徐国新、徐建苏、徐惠芳、徐小毛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徐建斌名下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和建街建新巷的房屋(房产证号码为000075**)的执行措施。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化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