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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石丰前与吕成华、李树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丰前,吕成华,李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石丰前被执行人吕成华被执行人李树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14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石丰前与吕成华、李树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丰前申请执行标的额:给付赔偿款66995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吕成华在银行有存款1100元可供执行,并作出(2016)川1402执144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吕成华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现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石丰前释明: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其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石丰前送达提供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财产线索的通知书,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石丰前释明:如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财产线索,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的财产线索。根据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目前现状并依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根据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自身状况,本院将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熊启松发现被执行人吕成华、李树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或本院依职权查找到被执行人邓双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