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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16年6月2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6年8月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马荣生,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学莉,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马荣生、郭学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22时30分许,在被告人刘某甲为潍坊经济开发区虞河路富贵家园小区9-1-101室的家中,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姐姐刘某乙、刘某乙的男朋友杜某乙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杜某乙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甲持武士刀将杜某乙砍伤,致其颈部、右肩部、背部和左手部受伤。2016年5月16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杜某乙之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系被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杜某乙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乙、杜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武士刀一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查询,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酌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武士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玉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