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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程志刚与倪克彬、李永梅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刚,倪克彬,李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刚,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尚志镇赵和四号楼一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倪克彬,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被执行人李永梅,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本院在执行程志刚与倪克彬、李永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