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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罗本沛与佛山市南庄百强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冼伯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本沛,佛山市南庄百强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冼伯灶,罗顺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495号原告:罗本沛,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2。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光,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庄百强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16642。法定代表人冼伯灶。被告冼伯灶,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顺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40。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本沛诉被告佛山市南庄百强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冼伯灶、罗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本沛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罗本沛自行负担。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