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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同济船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福安市同济船业有限公司,潘德孝,李忠,陈幼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30359-7。负责人高海兰,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同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湾坞乡下广村,组织机构代码77068014-5。法定代表人潘德孝,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德孝,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忠,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幼光,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同济船业有限公司、潘德孝、李忠、陈幼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性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难度大,变现需要一定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