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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运,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4民初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运、被上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马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马某某与周某某确已感情破裂,但主要原因是由于周某某迷恋赌博引起,且其患有身体疾病,导致马某某多年未育,周某某家人宣扬马某某不孕的谣言,最终致夫妻感情破裂。2、一审法院判决错误。马某某诉讼请求明确要求分割二人共同拥有的房产一套,一审法院却以房屋未作评估为由让马某某另行起诉,事实上,双方仅是对如何分割有争议,并不是确定不了房屋的价格。一审判决另行处理房产错误。3、案件受理费用分担不公,案件受理费是按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担,本案中周某某是过错方,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某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显属不公。周某某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买房时马某某讲房产上没有其名字就不结婚,房屋的首付和贷款均是由周某某在偿还,与马某某没有关系。马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商品房一套;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全自动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家具鞋柜归马某某所有,其他财产归周某某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马某某经人介绍与周某某相识后恋爱,2011年5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不孕多次到外地看病,仍未有子女,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前马某某娘家陪嫁财产有:全自动荣事达牌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家具沙发一套,鞋柜一套,羽绒被和毛毯各一床。另查明,2011年5月22日,周某某与马某某共同购买了田家庵区淮河新城三期28栋705室房屋。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与周某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5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马某某与周某某均同意离婚。故依法予以支持该诉请。对于两人购买房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对该房价格未予评估,双方亦未提供足够证据,故该房屋分割可另行进行处理。判决:1、准予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2、家庭财产:马某某娘家所陪财产:全自动荣事达牌洗衣机1台,格力空调1台,家具、沙发1套,鞋柜1套,羽绒被和毛毯各1床归马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所举证据举证、质证意见均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二人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周某某迷恋赌博,并患有身体疾病,导致马某某多年未育,周某某家人宣扬马某某不孕的谣言,最终致夫妻感情破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马某某对其该项主张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马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分割其与周某某共有的房产错误。经查,马某某与周某某对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未依法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导致一审法院无法对房产进行分割,故一审法院告知房产分割可另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房产分配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诉讼。马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分担不公,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应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马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马某某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马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马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焦 波代理审判员 张靖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