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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武永华与王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光,武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永华。上诉人王明光因与被上诉人武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