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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朋诉被告罗田县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朋,罗田县针织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119号原告刘春朋委托代理人袁伟,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祥树,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田县针织厂,地址: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朋诉被告罗田县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春朋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春朋负担。审判员  赵国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