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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松海与冯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松海,冯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民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松海,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上诉人杨松海因与被上诉人冯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宁05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松海、被上诉人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松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杨松海不支付运费;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冯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杨松海与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口头约定,由杨松海作为中间人找司机为其拉煤,由某公司将运费结算给杨松海,再由杨松海支付给司机。后杨松海找到冯华,双方口头约定由冯华为某公司拉煤,运费为每吨50元,待某公司结算并将运费支付后,由杨松海支付给冯华。冯华实际上是为某公司拉煤,杨松海只是起中介作用,因某公司至今尚未向杨松海支付运费,杨松海仅作为中间人无法向冯华支付相应的运费。冯华辩称,杨松海让冯华将煤运输到某公司,每吨煤运费60元。杨松海只支付了2000元运费,下欠运费应当由杨松海向冯华支付。冯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杨松海立即向冯华支付下欠运费24345元,公证费600元,以上共计24945元;2.案件受理费由杨松海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杨松海找到冯华提出希望冯华为其运输煤炭,双方约定每车煤运费按60元/吨结算。2015年1月至6月,冯华共给杨松海运输6车煤,其中5车为水洗煤,1车为喷煤,杨松海欠付冯华运费2万元未付,冯华为杨松海运输1车喷煤的运费未结算。2015年12月28日,冯华申请中卫市公证处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杨松海找冯华拉煤,约定运费60元每吨,杨松海欠付冯华运费2万元未付的事实。为此,冯华花去公证费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冯华与杨松海约定冯华为杨松海运输煤炭,冯华作为承运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杨松海交付运输的货物安全运到指定地点后,杨松海应及时与冯华进行结算并向冯华支付运费。经冯华电话向杨松海催要,杨松海自认欠付冯华运费2万元,冯华当庭表示放弃起诉时的其他运费,要求杨松海支付自认的运费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杨松海应当及时向冯华支付运费2万元。对于1车喷煤运费因双方未结算,冯华当庭表示不再主张。故对于冯华要求杨松海支付运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冯华主张的公证费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冯华为保全证据花去的鉴定费应由冯华自己承担,故对冯华主张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松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杨松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冯华支付运费2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杨松海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松海与冯华虽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冯华提供的公证书能证明其与杨松海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杨松海亦对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杨松海承认在公证书形成之前已支付冯华运费2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杨松海下欠冯华2万元运费未付的事实。故一审认定杨松海与冯华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判决杨松海向冯华支付运费2万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杨松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4元,由上诉人杨松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鹏飞审判员  韩金芳审判员  张瑞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莹莹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