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明执行人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雷明,男,1970年2月8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赵肖飞,男,1980年12月27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郭瑞芬,女,1981年4月27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赵卫华,男,1979年6月28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雷明与被执行人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5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赵肖飞、郭瑞芬、赵卫华至今仍未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瑞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63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