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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娟与石荷香、周学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娟,石荷香,周学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周娟。被执行人石荷香,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襄城支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学亚,系石荷香前夫。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娟与被执行人石荷香、周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荷香、周学亚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