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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玉兰与汤玉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兰,汤玉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613号原告:安玉兰。委托代理人:胡生杰,系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蓉,系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玉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北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伟佳,该公司理赔部经理。原告安玉兰与被告汤玉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玉兰于2016I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汤玉林下落不明,原告为尽快得到赔偿,在保留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诉权的前提下,原告安玉兰对被告汤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支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兰对被告汤玉林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马原平审 判 员  赵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