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张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张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328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17号。负责人:白伟亮,该分行行长。被告:张林。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被告张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音音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