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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张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张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328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17号。负责人:白伟亮,该分行行长。被告:张林。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被告张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音音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